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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太平湾海域使用户的一封信
发布时间:2023-07-27 08:22:05 

广大海域使用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依法登记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国家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海域使用和海域使用金缴纳情况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妨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并处非法占用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海域使用权期满,未办理有关手续仍继续使用海域的,责令限期办理,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办理的,以非法占用海域论处。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责令限期整改,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的期限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拒不改正的,由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人民政府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按年度逐年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海域使用权人不按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限期缴纳;在期限内仍拒不缴纳的,由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人民政府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


      太平湾海域滩涂岸线清理整顿行动正在开展中,请广大海域使用户积极配合清理整顿工作。




大连太平湾合作创新区全面开展非法

违规占用海域、滩涂、岸线问题

清理整顿指挥部办公室

2023年7月26日